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25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25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代 理 人 賴俐錦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火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