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益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聲他字第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桃檢秀壬110執更1063字第1129013332號函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桃檢秀壬110執更1063字第1129013332號函所為之執行指揮而聲明異議,是本院自得就上開聲明異議加以審究,合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鑑於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之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立法者乃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0條(同年月25日施行),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自該條修正施行之日起,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而該修正條文,雖未明定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之期限,然為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造成雙重獲利之情況,於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時,若已有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確定罪刑,檢察官應曉諭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易科罰金獲准後,即不得再請求定應執行刑,以免造成受刑人先選擇聲請易科罰金,於罰金繳納執行完畢後,又再選擇定應執行刑,冀求減輕其所定刑之刑度後,再扣抵該已執行易科罰金之刑期,造成執行結果不公平之情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刑法第50條第2項賦予受刑人對於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得以權衡自身資力或自由受拘束期間等利弊因素,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立法目的乃給與受刑人程序選擇權。又受刑人一旦行使上開程序選擇權後,得否又為相反選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惟揆諸刑法第50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受刑人變更意願可能性非法之所禁,應就不同個案之刑罰執行程度,分別權衡具體的妥當性與法的安定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⑴、附表編號1、20所示之各罪,經檢察官詢問是否與另案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定刑,受刑人表示不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嗣上開附表編號1、20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不得易科罰金,下稱A裁定);⑵、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各罪,經檢察官詢問是否合併定刑,受刑人表示不要合併定刑,嗣上開附表編號10、11、13、19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不得易科罰金,下稱B裁定),上開附表編號2至9、12、14至18所示之各罪,另與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得易科罰金,下稱C裁定),此有各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
㈡、參以受刑人固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上,就檢察官詢問關於附表編號1、20所示之各罪與另案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是否合併定刑時,勾選【「否」(不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另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就檢察官詢問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各罪是否合併定刑時,勾選【就上列案件我不要聲請定刑】,有各該回覆表、調查表可佐,受刑人雖曾表示就上開附表編號1至20各罪不請求定刑,然參以受刑人於111年10月7日(桃園地檢署於111年10月12日收狀)具狀係請求檢察官聲請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裁定(A裁定)、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68號裁定(B裁定)及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裁定(C裁定)應執行刑,而觀諸受刑人於前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並無C裁定附表編號15(即本件附表編號21)之罪,則受刑人此次聲請已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本件附表編號21部分),請求定刑基礎已有變動,則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即本件附表編號2至19部分)遽認受刑人本次請求(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21部分)仍應受其拘束而否准受刑人之請求,此無異認為一旦受刑人曾經擇定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縱使日後再有其他合於併合處罰要件之罪,亦一律不得再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刑,顯無以對應請求定刑基礎增加或更易之情況,而有損受刑人之利益,實非妥當。再參以桃園地檢署於109年8月18日收受受刑人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時,本件附表編號21之刑確實尚未判決,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後,就不同範圍之刑再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屬受刑人之程序選擇權合理之行使。況然受刑人迄今並未因後續C裁定罪所處得易科罰部分之刑聲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受刑人執行期間甚長,受刑人嗣後變更意向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尚無影響執行程序或違反公平性之情況,亦不至於影響後續刑罰之執行程序。是以,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受刑人既未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聲請易科罰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的範圍亦非相同,其嗣後變更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意願,再次向檢察官為請求,衡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修法意旨、受刑人之程序選擇權及本案刑罰之執行程度,應無不許之理。從而,檢察官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桃檢秀壬110執更1063字第1129013332號函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否准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之處分,其所為執行之指揮,自難謂為允當,應予以撤銷。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5月(4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9日108年1月18日上午8時、108年1月18日上午9時107年9月7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13日、108年4月15日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3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72號108年度桃簡433號108年度易字第469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1日108年7月16日108年7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72號108年度桃簡433號108年度易字第4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925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831號(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997號(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0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3至19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B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C裁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日上午0時40分、108年3月1日上午4時9分108年4月11日108年2月26日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23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13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桃簡1481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47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61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6月26日108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桃簡1481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47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8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日108年9月5日108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86號(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968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7號*編號1、20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3至19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B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C裁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6日108年4月3日108年1月20日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0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03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11、1926號、108年度偵字第101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3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3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1176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9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3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3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11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51號(編號7、8號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51號(編號7、8號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25號*編號1、20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3至19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B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C裁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0日108年3月22日108年1月25日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11、1926號、108年度偵字第1013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11、1926號、108年度偵字第10137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66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2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117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1176號108年度桃簡字第2265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109年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1176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1176號108年度桃簡字第22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5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24號(編號10、11號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24號(編號10、11號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30號*編號1、20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3至19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B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C裁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7年12月12日採尿回溯26小時107年12月9日下午6時107年11月間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20號、108年度偵字第151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20號、108年度偵字第151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20號、108年度偵字第15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4日108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5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4至17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4至17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20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3至19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B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C裁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9日107年12月2日108年4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月16日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20號、108年度偵字第151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20號、108年度偵字第151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9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4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4日109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4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109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4至17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851號(編號14至17經原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300號*編號1、20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3至19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B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C裁定)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8日106年6月底至106年12月9日108年2月24日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922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045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8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臺灣高院本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4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9年度桃簡字第3123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9日109年6月17日109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臺灣高院本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4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14號109年度桃簡3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8日109年8月3日110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99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6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18號*編號1、20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0、11、13至19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B裁定)*編號2至9、12、14至18、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C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