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94年度催字第174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D8734││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34392││1│2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34523││1│2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34905││1│2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24880││1│26│││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28150││1│108│││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59│││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25│││8│││││││├─┼───────────────┼──────────────┼────┼───┼────┼───┤│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38│││9│││││││├─┼───────────────┼──────────────┼────┼───┼────┼───┤│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26│││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20│││1│││││││└─┴───────────────┴──────────────┴────┴───┴────┴───┘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