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力揚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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