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本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金本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