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賈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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