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111號債權人 彭孝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喻昌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喻昌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2月中(下)旬間,受債權人委託至債權人當時之住所拿取250,000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書面證明、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雖有提出債務人喻昌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2月中(下)旬間,受債權人委託至債權人當時之住所拿取250,000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書面證明、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其釋明顯未完足,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