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債權人 王秀柑
沈秀枝
阮美玲
邱李月英
柯維雯
柯維寧
胡淑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