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東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禮部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子瑩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上鳴興業有限公司 黃傳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10年4月25日43,190元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