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847號債權人正修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蘇惠琴陳朝絡 )。
三、債務人恒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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