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27號
上訴人 林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玉蘭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