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2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鳳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乙○○│台北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15日│50,000元│QL二00一七二│││1││南崁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