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宥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章家 榮住
上訴人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萬2,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3,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