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辛俊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辛俊傑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辛俊傑已將戶籍遷入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