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另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4369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檢察官
認與本案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併案部分犯罪時間
係94年10月8日,與本案之犯罪時間94年3月4日二者相距
已逾半年之久,且本案被告係與他人共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
取金飾,與併案部分係被告一人獨自竊取他人機車之犯罪態
樣並不相同,尚難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與本案非屬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案部分復未經起訴,本院自無
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