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南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吳志榮
被   告 利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隆興
被   告  李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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