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慶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親屬?如有,該扶養親屬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如無扶養親屬或該扶養親屬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 陳樹木 99、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陳樹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或是否向住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如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後毀諾,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如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說明還款能力與銀行提出還款條件之差距;如於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調解事件之案號,如有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請一併提出。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100年3月起至102年2月止之在職證明(或說明於何處打工)、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並說明有無其他收入如利息、執行業務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請詳實盧列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或個人工作室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前曾擔任送貨員之任職公司行號、任職期間及每月收入數額為何?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與總杰國際有限公司間之關係為何?如係僱傭,請提出僱傭或聘僱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如係借貸,請說明借款金額及還款情形為何,並提出借貸契約或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如聲請人前經協商不成立或協商成立後毀諾,請提出協商當年度及毀諾當年度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薪資單,並說明有無其他收入如利息、執行業務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請詳實盧列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或個人工作室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十、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載明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房屋租金、管理費、醫療費、扶養費或其他必要支出等)及數額,並提出相關繳費收據證明或轉帳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之住所臺北市○○○路○段○○巷○○號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所有權人關係為何?如係租賃關係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證明。
十二、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三、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十四、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五、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七、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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