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蔡景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高雄市路○區○○段○○○○○○○○○○○○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李文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