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給付借款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
詢問兩造有無約定債務履行地,被告答稱:沒有。原告則陳
稱:係以被告交付之支票提示兌領來清償。惟原告提出被告
用以清償票據之付款地,分別為嘉義及高雄,並非本院轄區
。再者,被告住所地位於嘉義縣,亦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因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提出管轄權之抗辯,是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非正確,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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