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139號債權人 魏立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明忠林麗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債務人二人個人簽立之借據、支票或本票影本)。
㈡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100年8月20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0年8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即100年8月21日起算利息)。
㈣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㈤提出債務人林麗莉(住○○市○○區○○街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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