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70號聲請人 陳任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陳文玲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文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於民國103年9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文玲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文玲之弟弟,陳文玲於民國96年9月14日失蹤,去向不明,且無出境資料,失蹤已逾7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函調勞健保資料、殯葬紀錄、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均查無所獲,是本件失蹤人於96年9月14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111年6月7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6年9月14日失蹤,計算至103年9月14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