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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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債權人 陳君榮 債務人 王國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至12月13日間向其陸續借款新台幣(下同)166,000元,及後續至律師事務所簽訂和解書費用8,000元,共174,000元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上開債權,業經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821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該前案支付命令影本、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債權人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即屬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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