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債權人 洪棋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坤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6%計算。經查狀附退票理由單所示提示日均為民國105年10月27日)㈡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20%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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