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71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對人 張霈 淯債務人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105年6月24日所立之廠辦設備採購案契約發生之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06年12月31日,經106年8月1日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所屬高雄營運處前陸續與債務人簽訂廠辦設備採購專案契約,工程業經驗收合格,然債務人現仍積欠聲請人工程報酬9,519,416元未為給付,經聲請人多次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務人函聲請人應付帳款償還計畫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債務人雖向本院陳報截至107年8月31日止已清償聲請人12,250,256元,已清償所擔保之範圍。聲請人應塗銷本件抵押權之登記。聲請人提出債務並非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
5年6月24日所立廠辦設備採購契約發生債務之擔保範圍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並已提出債務人應付帳款償還計畫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等證物釋明,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應可採信,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192││33568.22│1699/000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4188│新北市淡水區新│新北市淡水區公│鋼筋混凝土造│1層:61.62│陽台:21.3│全部│││││民街一段47之1│司田段192地號│3層樓房│2層:57.73│7││││││號│││3層:51.68│兩遮:7.23│││││││││合計:171.03││││├─┴──┴───────┴───────┴──────┴───────┴─────┴──┴─┤│共有部分:456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