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告香檳華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毛生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複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被告 張宗元
張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複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訴訟代理人:
㈠原告應提出毛生一為99年度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例如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另提出香檳華廈規約。
㈡原告應按原證3香檳華廈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提出最新建物登
記謄本(包含張秀珠部分),另提出終止權已合法送達於被告張秀珠之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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