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凌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之依據(包括契約上及法律上依據)為何?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