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銘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銘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銘浩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簡銘浩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494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494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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