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潮秩聲字第2號
原處分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異 議 人 莊 潘榮意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處分(潮警偵
字第0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從事性交易者,處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第
8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莊潘榮意 於民國110年
3月14日22時45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寶貝美
容院」(下稱系爭美容院)房間內,與人從事性交易,而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因而裁處異
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純幫客人按摩,並
無從事性交易之情,異議人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
撤銷等語。
四、經查,異議人於警詢時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從事半套性交易
行為,惟證人即客人 黃志強 於警詢時證稱:「(問:當時你
與該台灣女子在做何事?是否從事性交易?過程消費方式為
何?)答:我當時在給對方按摩。有從事性交易。我一開始
有問對方半套多怎麼算,對方就告訴我為每半小時收1,000
元。半套就是按摩以及嘴巴幫我口交。(問:現於本所內莊
潘榮意經你當場指認是否為與你完成從事性行為交易之台灣
女子?)答:就是她沒錯。(問:你與該莊潘榮意從事性行
為是否有金錢交易?交易金額是多少?有無交易完成?)答
:我與莊潘榮意從事性行為有金錢交易。交易金額為30分鐘
按摩包含半套及口交共收費1,000元。還沒有完成性交易,
當時我還沒付錢時就被抓到了。(問:房間內所查扣之沾有
體液之衛生紙為何人所有?)答:衛生紙是莊潘榮意的,衛
生紙用來幫我擦拭生殖器的。」等語,已就本案性交易之過
程及交易金額等節,證述綦詳,又證人與異議人本不相識,
為兩人於警詢中所是認,衡情證人並無設詞誣攀,或自陷罰
鍰處分而為虛偽陳述之必要,其證述應堪憑信,綜以卷內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臨檢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事證,足認異議人確有從事性
交易之情。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依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規定,處異議人罰緩2,000元,自屬有據,異議人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