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得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儷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