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甲○○未領得駕駛執照,仍於民國95年4月16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路往中港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6時56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陜西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於路口行進方向紅燈已亮時,仍加速行駛欲通過上開路口,適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文心路3段432巷往陜西路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雙方發生碰撞,致丙○○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髂動脈出血、左髂骨骨折等傷害,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乙○○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96年4月
16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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