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十一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