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泯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伍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泯澤於101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640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2,252元整、消費款24,55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33,61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1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174元整自108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