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樹發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高樹發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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