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余笠 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文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證明(或本票原本)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