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成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