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郁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郁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郁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馬郁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6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罪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並於同年4月12日確定;編號5至6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10年4月13日,以110年度六簡字第2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並於同年6月2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拘役170日之範圍,但亦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不得逾拘役120日。又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附表:受刑人馬郁城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23日108年11月24日108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7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7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7號判決日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7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7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7號確定日109年9月28日(撤回上訴)109年9月28日(撤回上訴)109年9月28日(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75號(已執畢)②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75號(已執畢)②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75號(已執畢)②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18日至109年3月28日109年6月7日109年6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1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9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0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0號判決日109年11月30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0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0號確定日110年2月22日(撤回上訴)110年6月2日110年6月2日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62號②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27號②編號5至6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27號②編號5至6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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