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零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