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承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110年度審易字第86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依同法第449條第2項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後,發現有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雖與上開規定之文義有別,然基於相同之法理,應認此時得適用此一規定,即法院應撤銷原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二、本件被告因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646號依通常程序起訴,嗣本院審理中,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同日即110年8月3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66號裁定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告訴人於110年9月28日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述本院110年8月31日110年度審易字第866號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