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霖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慶霖前犯妨礙自由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