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鈺昌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三、四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更正為「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第六行「100年度台上字第4373號判決」應更正為「100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觀諸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之被告前科案號,存有如同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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