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偵緝字第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曾於民國(以下同)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36號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92年7
月10日確定,93年1月9日入監執行,94年5月3日縮刑期滿(
累進縮刑8日、羈押折抵5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據,5年之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未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使用,
已據被告供承在卷,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併予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