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
,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壹元,折合新
台幣壹萬貳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欽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
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