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
,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壹元,折合新
台幣壹萬貳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欽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
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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