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殺傷力之以仿小型轉輪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改造之迷你轉輪手槍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迷你轉輪手槍係仿小型轉輪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將其金屬槍管及轉輪彈倉車通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請求依法沒收等語。
三、經查:(一)本件扣案證物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定扣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迷你轉輪手槍一把,係仿小型轉輪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將其金屬槍管及轉輪彈倉車通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有該署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刑鑑字第一六九六0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八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七頁可稽,足證前開扣案證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二)又前開檢察官偵查案件之被告廖炤長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臺灣臺北監獄自縊身亡,嗣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一二0九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有陳報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前開判決書,分別附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一二0九號刑事卷宗第九六頁至第九九頁可憑。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