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債務人 林同義 債務人 林同仁
一、債務人林同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同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開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且如任一債務人依上開兩項內容對債權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在已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如不服前三項之內容,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