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
債權人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
債權人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