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反訴原告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反訴被告 林久美
林文珍 黃士梁 黃立楷 黃玉玲 黃筠筠 黃以倫 黃以廸 黃士賢 黃士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應徵裁判費,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建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