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47號聲請人 郭海鵬 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宗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為何人。
三、聲請人辭職之存證信函及回執。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