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銘祥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聲請人所為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故所提上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