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銘祥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聲請人所為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故所提上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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