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08號
原告 陳敬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見國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原因事實所憑證據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起訴狀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附表編號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如將來勘驗測量後核定之價額較高,將再命補繳)。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均應揭露完整之個人資料,且勿自行添註文字或記號)。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提出無權占有之地上物概略現況(包含門牌)照片(以電腦列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