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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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李伯億 被告 李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7,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122平方公尺=2,91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